第(一)项:功效、安全性、有效率的断言或保证。这是罚单最密集的条款。“增肥发腮”“去泪痕”“补钙壮骨”“不伤胃”均已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功效断言,依据正是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禁止的是“断言或保证”,而非所有描述。如果说“含鸡肉”是成分事实,说“鸡肉配方让毛发更亮”就是功效承诺,两者在法律定性上分属不同范畴。
第(二)项: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汉坤律所的分析指出了一个关键细节:条文列举的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并未直接写“广告代言人”。但这不意味着明星代言安全。如果代言人以“我家猫吃了确实毛变亮了”的用户姿态出现,就与“用户”身份发生竞合,仍可能被认定违法。某艺人以“资深铲屎官”名义代言宠粮并被执法机关认定违法的案例,正是这一逻辑的落地。
第(三)项:说明有效率。“90%的猫咪三天见效”“临床验证有效率95%”这类表述,直接落入禁止范围。即便企业确有内部测试数据,在广告中呈现“有效率”本身即为违法,与数据是否真实无关。
第一,“食品”“药品”“医疗”的概念边界。
宠物食品不是食品。《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供人食用”的食品,猫粮狗粮不在其列。宠物食品也不是药品。药品的核心特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明确禁止宠物饲料作疾病预防或治疗宣传。因此,宠物食品在广告中既不能借用人类食品的“营养健康”话术体系(因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广告规则),更不能触碰药品的“治疗预防”表述。它唯一正确的法律坐标是:饲料。
这个定性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人类食品广告中相对宽松的“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类表述,在宠物食品广告中需要更加谨慎。因为饲料广告的第(一)项禁止的是“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而“补充营养”是否构成功效断言,取决于表述方式——“含钙”是成分事实,“补钙”是功效断言,一字之差,定性不同。
第二,“其他宠物饲料”按饲料还是普通产品监管?
这是一个实践中确实存在模糊地带的问题。宠物食品”指承担基础供给功能的主粮,不包括零食类产品。但执法实践并未严格遵循这一区分。湘潭县安贝宠物食品案的处罚对象是“狗零食”,违法表述包括“去泪痕、补钙增肥壮骨、下火神器”,执法机关直接适用《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固镇县佳康宠物用品店的处罚对象同样是宠物零食(鸭肉饼),宣传语“清热缓解泪痕”被认定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也就是说,至少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宠物零食并未被排除在“饲料广告”规则之外。零食品牌不能假设自己适用更宽松的普通商品广告规则。稳妥的做法是:主粮和零食统一按第二十一条自查。
第三,广告与标签的区别,是功效声称问题的核心。
这是最容易混淆、也最需要品牌方内部对齐的一点。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允许标签进行功能声称,条件是:声称涉及的原料或添加剂在标签中按规定标示,且有证明材料支撑。农业农村部官网给出的示例包括“含钙促进骨骼发育”“含菊苣根粉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甚至允许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使用“预防”字样。
但标签允许的,广告不一定允许。标签功能声称的法规依据是《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规范的是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标示;而广告的规制依据是《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是“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两者在监管逻辑上分属不同轨道。
一个具体的例子:“预防毛球产生”写在标签上,有《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明确授权,合规。但把这四个字用在电商详情页、短视频口播或直播话术中,就进入了《广告法》的审查范围。执法机关完全可能认定“预防毛球”构成对产品功效的断言,从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标签上的“功能声称”是信息披露,广告中的“功效断言”是商业劝诱,法律对后者的容忍度更低。
实操建议:标签上合规的功能声称,不要直接复制到广告文案中。广告中的产品描述应尽量回归成分、原料、营养指标等客观事实层面,避免对宠物身体状态作出承诺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