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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管理
认证决定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保证中心授予、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认证证书、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变更认证决定的公正和有效,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心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其他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GMP+、FAMI-QS认证的决定。
3.工作程序
3.1 总则
3.1.1
中心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3.1.2
对于FSMS/HACCP还应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1.3
认证决定人员可由一个人或一组人完成;如果是一组人,其中做出最终认证决定的人员应为中心的专职认证人员,并具备认证决定相应能力;
3.1.4
中心应确保做出认证的决定人员不是实施审核的人员;
3.1.5
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3.1.6
中心应对每项认证决定进行记录,包括从审核组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3.1.7
认证决定采用一票否决权,技术专家/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否决权,当非专业人员否决时,则采取增加 1 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且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专业管理人员实施补充评定;
3.1.8
QMS/EMS/OHSMS/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决定人员应具备相应认证领域及认证业务范围大类的专业能力;
3.1.9
FSMS/HACCP认证决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链(子)或行业类别专业能力;
3.1.10
GAP认证决定人员应具备认证业务范围中类的专业能力;
3.1.11
自愿性产品认证决定人员应具备认证业务范围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
3.1.12
FAMI-QS的认证决定人员至少有1名应为FAMI-QS审核员,并具备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工艺过程;
3.1.13
GMP+审核项目,认证决定人员至少有1名应为GMP+审核员,并具备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
3.1.14
认证决定时效
(1) 初次认证审核的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完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2) 监督/扩大/缩小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现场审核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3)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注:上述认证决定时效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
(4) GAP的认证决定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5) 自愿性产品的认证决定应在产品检测结果合格(适用时)及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6) 暂停、暂停的恢复、撤销、注销认证决定应在当日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
3.2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中心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前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有效审查:
(1)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2)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3)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已审查和接受了纠正及纠正措施的计划;FSMS所有不符合均应整改完成并得到验证;
(4) 受审核方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5) 受审核方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3
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撤销、注销、变更
3.3.1
认证决定需提供的文件
(1) 申请评审单及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认证合同、管理文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相关资质);
(2) 审核策划与任务书、审核通知书;
(3) 审核信息传递表、上次审核开具的不符合、改进及观察项(适用时);
(4) 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其他相关证实性材料及审核报告;
(5) 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据以及验证和关闭意见;
(6) 终止审核的原因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适用于现场终止审核的项目);
(7) 其他。
3.3.2
认证决定内容
3.3.2.1
完整性和准确性
按照档案清单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
3.3.2.2
符合性
(1) 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是否满足认证申请要求;
(2) 申请评审专业类别及认可业务范围识别是否准确;
(3) 审核策划的符合性及准确性:
– 审核组成员是否符合公正性的规定;
– 审核组专业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 审核人·日数是否满足认证要求。
(4) 审核计划是否覆盖了申请认证范围的活动、场所、产品和服务过程;
(5) 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是否参与了专业活动的审核;
(6) 受审核组织的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适用时);
(7) 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其他相关证实性材料及审核报告复核。
3.3.2.3
充分性
(1) 审核过程是否充分,记录的抽样是否覆盖了申请认证范围的活动、场所、产品和服务过程;
(2) 如有多现场,抽样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3.3.2.4
有效性
(1) 不符合项的描述是否恰当,事实是否清楚,判断依据是否正确;
(2) 纠正措施及验证是否可接受;
(3) 审核目的是否达到;
(4) 审核结论是否准确、有效。
3.3.3
现场终止审核的项目,经审核部确认终止理由成立的,将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受审核组织,并保留相关接收证据。
3.3.4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做出授予、更新认证、保持认证的决定:
3.3.4.1
受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
3.3.4.2
受审核组织的产品质量/环境影响/职业安全健康/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4.3
无违法违规、食品/饲料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3.3.4.4
受审核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3.4.5
受审核组织就不符合法律要求方面的问题制定并启动了实施计划,并与监管机构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了达到完全符合要求的日期。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全面执行实施计划,达到所要求的合规;
3.3.4.6
已经解决了工作人员和其他暴露人员的所有危险源和职业健康风险,并且没有可能或将会导致严重伤害和/或健康不良的活动、过程或情况;
3.3.4.7
对于FAMI-QS认证项目,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了评价。必要时,中心将对受审核组织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受审核组织所建立的FAMI-QS认证体系能否获得认证/保持认证的决定。中心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RULES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所规定的初审/再认证的所有信息,应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1) 申请评审的准确性,核对与确认函信息一致性;
(2) 审核方案策划的合理性;
(3) 认证范围的合规性,核对与确认函信息是否一致;
(4)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完整性及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3.3.4.8
对于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经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1) 未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2) 制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3) 对实现质量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4) 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问。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3.3.4.9
审核中发现的受审核组织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
3.3.4.10
获证方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不存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的不符合或其他情况。
3.3.5
做出变更认证资格的决定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出变更认证资格的决定:
– 组织名称、注册/生产/办公地址变更、标准变更、范围变更;
– 组织其他相关信息变更;
– 扩大认证范围;
– 缩小认证范围;
– 变更产品型号规格;
– 认证依据标准变更;
– 其他。
3.3.6
做出拒绝认证的决定
3.3.6.1
受审核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做出拒绝认证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审核组织,说明拒绝认证的原因,同时传递至证书管理岗位及外联部等相关部门。
3.3.6.2
对于受审核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3.3.7
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1)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及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组织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或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 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5)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6)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8)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9) 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0) 组织发生了与认证有关的重大事故或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1) 获证组织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审核的;
(13)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14) 监督审核后,不按审核组规定提交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实施结果,或纠正措施验证无效;
(15) 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中心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核或非例行审核;
(16)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17) 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
(18) 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19) 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20)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3.3.8
暂停期限
(1) QMS/EMS/OHSMS/FSMS/HACCP暂停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再认证暂停截止至证书有效期或暂停期满日期,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2) FAMI-QS/GMP+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再认证暂停截止至证书有效期或暂停期满日期,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暂时无效。
3.3.9
做出暂停的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
如果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资格。
3.3.10
做出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 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已满,获证组织未针对导致暂停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
(5) 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 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 审核未通过(适用时);
(8)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9)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10)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11) 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2)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13)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中心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14)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15)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3.11
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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