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规则名称 | 认证规则编号 | 认证规则发布时间 | 认证规则生效时间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QMS-01:2025 | 2025/8/31 | 2026/1/1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EMS-01:2026 | 2026/1/14 | 2026/3/1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CNCA-OHSMS-01:2026 | 2026/1/14 | 2026/3/1 |
| 规则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要求 |
|---|---|---|
| 5.1.2 | 认证申请必备条件 |
在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自查以确保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并持续有效; 2 已按相关认证标准建立了管理体系,且在申请认证时,管理体系运行已满三个月; 3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导致认证证书被暂停且逾期未恢复的;或证书被撤销、注销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适用时); 4 若原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的资质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的,应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5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 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7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事故/事件,如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适用)、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管理体系适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等; 8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质量管理体系适用); 9 认证范围内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
| 5.1.3 |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需如实提供至少下列信息或文件资料: 1 提供拟纳入认证范围的各场所的法律地位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影响体系的外包过程信息等; 3 与申请认证范围中生产/服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如: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等(适用时); 4 一年内所发生的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行政处罚信息,整改信息等(如有); 5 体系运行时间满足3个月的证据,如:已发布的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记录、行政许可资质文件等; 6 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可以以清单形式提供(环境管理体系适用); 7 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可以以清单形式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8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 5.3.1 | 认证合同签订与费用支付 |
认证委托人应与我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合同内容需满足认证规则要求。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或由认证委托人上级单位支付,不得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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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5.3.4 |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的相关责任 |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后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涉及认证申请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
| 规则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要求 |
| 5.4.2.1 | 审核时间要求 |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无法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若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我中心将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
| 5.6.1 | 初次审核两阶段时间间隔要求 |
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2 初次审核的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若超过6个月,则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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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7.2 |
监督审核的时间要求 |
1 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 2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证书将被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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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5.12.4 |
再认证审核的时间要求 |
1 再认证审核应在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2 获证组织应关注认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申请进行再认证,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 3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能再进行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若认证委托人继续申请认证,我中心将按初次认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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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5.4.1.3 5.4.5.2 |
生产现场及实施审核要求 |
1 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2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相关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重要环境因素(环境管理体系适用)/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相关标准所有要求。 3 现场审核时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应处于正常运行。 |
| 5.5.3 | 首末次会议要求 |
1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管理体系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2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负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员工代表也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3 若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应提供缺席理由,并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表最高管理者参会。 4 我中心将按认证规则要求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照片/音像等证明材料。 |
| 5.5.4 | 最高管理者访谈要求 |
1 认证委托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访谈,以审核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并配合审核组保留访谈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2 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体系方针、管理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
| 5.5.5 | 终止审核情况 |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将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 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
| 5.9.2 |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审核 | 为调查投诉、发生的与认证领域有关的重大事件、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证书进行追踪,我中心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认证委托人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
| 5.9.3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要求 | 认证委托人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委托人需配合我中心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否则,认证证书将会被暂停(质量管理体系适用)。 |
| 规则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要求 |
| 5.10 | 不符合整改及其验证 |
1 认证委托人应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我中心将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 若审核中提出严重不符合,认证委托人应按规则中时限要求完成严重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 (1)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应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 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严重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将不能授予、保持或更新认证。 |
| 规则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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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6.1.3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 |
1 认证委托人仅可在证书有效状态下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须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 认证委托人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
| 7.2 | 认证证书的暂停 |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中心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 1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各管理体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 受到与认证领域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4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反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6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 7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 不承担、不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1 发生与相关认证领域活动重大舆情的; 12 主动请求暂停的; 13 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暂停期间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待认证委托人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造成暂停的原因,证书可恢复。 |
| 7.3 | 认证证书的撤销 |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中心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认证证书: 1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被注销或撤销;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4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 5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与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 6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7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
| 7.4 | 认证证书的注销 |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
| 规则条款 | 规则要求简述 | 对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要求 |
| 10.3 | 需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 |
需认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及验证记录。 若使用电子签名确认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 10.5 | 获证组织应留存的认证记录 |
获证组织应保留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在获证组织接受行政监管活动时,应能配合提供上述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