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为《饲料原料目录》(包括其修订公告)规定的物质。《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名称还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饲料原料目录》对肉和肉粉进行了明确的特征描述,肉可以鲜用,肉粉是经过蒸煮、干燥和粉碎后的产物,二者虽然都是肉类,但工艺和营养成分都是不同的。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也对特性声称“鲜”进行了要求,当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等类似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才可以进行“新鲜的”“鲜”或类似声称,可见,“鲜”的使用条件是很严格的,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通过肉品生产企业和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距离判定是否使用的是鲜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