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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使用
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说明
来源: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点击:
2478
属于:
证书使用
1.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1.1 认证证书是中心颁发给获证组织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Q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环境安全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FAMI-QS/GMP+/自愿性产品认证符合相应认可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带有中心标志,通过认可的带认可机构标志。
1.2 认证标志只能由获证方在获准认证范围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冒用。
1.3 认证标志是中心发布的认证专用标志,获证方在使用中心标志时,通过认可的同时使用认可机构的标志,认可标志不可单独使用。
1.4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FSMS/FAMI-QS/GMP+除外)。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破碎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1.5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1.6 中心不应授权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FSMS认证标志。产品包装应包括产品所有包装,既包括初级包装(盛放产品的),也包括任何外包装或者二次包装。认证机构不应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客户已获得FSMS认证的任何声明。这包含所有的产品包装,既包含初级包装(盛放产品的),也包括任何外包装或二次包装。
1.7 FAMI-QS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产品、包装、标签、运输工具,但可用于证书、广告和宣传册。
1.8 FSMS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见QP-CP-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程序》中“9条款”的内容。
1.9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使用遵照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
1.10 FAMI-QS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见QP-CP-101《FAMI-QS认证管理程序》中“9条款”的内容。
1.11 GMP+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见《GMP+认证管理程序》。
1.12 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遵照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
1.13 HACCP认证标志的使用遵循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见QP-CP-06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审核程序》中“9条款”的内容。
1.14 不能将中心的认证标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1.15 认证标志在使用时,应与获证组织名称和产品名称(服务类别)放在一起,并将认证注册号标于认证注册标志的下方。
1.16 在使用标志图案时,应根据中心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1.17 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被中心认为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
1.18 中心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要求获证客户: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心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撤销时,按照中心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中心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中心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2.处理措施
2.1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中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和必要时的法律措施。
2.2 如发现获证方误导使用认可标志,中心将要求该获证方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违反情况及纠正结果通告中心。
2.3必要时,中心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违规的获证方,以消除任何违反上述使用要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3.换发认证证书
3.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应向中心提出换证申请:
a) 证书持有者变更;
b)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 获证组织所在地址变更;
d) 认证注册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e) 其他。
3.2有效期内换发的同一认证标准并同一版本的认证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但认可注册编号、颁证日期和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内换发的同一认证标准不同版本的认证证书应注明换证日期,认可注册编号、颁证日期不变。
3.3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经再认证,通过认证后,换发证书。
3.4 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中心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4.补发认证证书
4.1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要求补发的理由。
4.2 中心在受理并核定要求补发的申请后,给予获证组织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应确保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
5. 加印认证证书
中心理论上只颁发一套认证证书,当获证组织需要加印认证证书时,应写申请,说明加印证书的原因及用途,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打印认证证书副本。
6.暂停认证证书
当获证组织被中心暂停认证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停止使用所有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7. 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
7.1 当获证组织被中心撤销或注销认证资格时,中心将停止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同时停止使用所有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报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同时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
7.2 被撤销或注销认证的获证组织,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证书交回中心或自行销毁。
7.3 认证证书在被撤销或注销的同时,原注册号也一并被撤销或注销,不再启用。
8. 公告
8.1 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通过中心网站,向公众发布获得认证中心认证证书的公告。
8.2 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更换证书、撤销或注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证书及其标志,也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中心网站向公众发布公告。
9.中心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
9.1 中心认证标志
9.2 国家认可机构标志:
9.3 认证认可组合标志:
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FAMI-QS 认证:
GMP+认证:
其他管理体系:
自愿性产品认证:
9.4 按规定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求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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