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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专栏
农业农村部: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来源: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点击:
32
属于:
宠物专栏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
农办牧〔2025〕20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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