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牛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6月1日起执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32条规定,“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03和2460号先后于2011年和2016年发布,这两个公告对种牛、种猪、种鸡3种畜禽遗传物质进口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0号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该公告对修订的《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及新制定的《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和《种兔进口技术要求》进行了发布。公告的发布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具体举措,标志着我国种用畜禽进口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修订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兔进口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第24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2.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3.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
4.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5.种兔进口技术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