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实施规则
1 目的
为使GMP+审核规范化,确保审核活动符合荷兰GMP+认证规范、指南、相关法规、ISO/IEC 17021、ISO 22003-1:2022等的要求,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规则。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心开展的GMP+认证。
3 术语和定义
就本文而言,GMP+相关标准、ISO/IEC17021-1:2015和ISO 22003-1:2022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
4 引用文件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1) CR1.0 - Acceptation requirements
(2) CR2.0 - Assessment and Certification
(3) ISO/IEC1702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4) ISO 22003-1:202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5) IAF ID3:2011《影响管理体系的特殊事件或情况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和获得认证的经营者的影响》
(6)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 职责
5.1 项目策划与培训部负责申请组织基本信息上报GMP+及注册号申请工作,并将注册号传递给相关负责人。
5.2 外联部申请评审人员负责依据申请组织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确认受理的产品范围及审核人日,出具GMP+认证申请评审表,传递给项目负责人。
5.3 外联部根据申请评审表签订认证协议,并传递给申请评审人员进行合同评审。
5.4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选择、指派审核组,确认审核时间,并组织实施、监视审核方案的实施。
5.5 审核组长负责文件审核、编制审核计划及组织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
5.6 认证评定人员负责卷宗的初次评定。
5.7 技术委员会负责卷宗的最终审定。
5.8 中心主任负责认证决定结论的批准。
5.9 项目策划与培训部负责获证组织信息报送及证书状态通报工作。
5.10 技术部负责认证活动人员能力的评定及培训工作。
6 审核通用程序
6.1 总则
按照以下认证流程启动审核。
6.2 认证前的活动
6.2.1 申请
中心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供认证所需的信息,以便确定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后续整个周期审核的方案策划等。需提供的认证信息见“6.2.2.3申请评审所需的材料”条款。
6.2.2 申请评审
6.2.2.1 申请评审受理原则:
1) 遵循公正性原则和方针,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
2) 中心的认证服务向所有申请组织开放,不附加任何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已认证申请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3) 中心接受以电子化过程和文件的认证申请。
6.2.2.2 申请评审的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遵守相关GMP+认证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 按GMP+认证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且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
6.2.2.3 申请评审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GMP+认证申请书;
2) 申请组织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出口卫生注册证书、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等;
3) 有效的GMP+管理体系文件,如看门人文件、前提方案、程序文件、HACCP计划等;
4) 来自GMP+的注册号;
5) 生产/销售的全部产品清单;
6) 认证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清单。
6.2.2.4 申请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组织的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出口卫生注册证书、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等;
2) 来自GMP+的注册号;
3) 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如前提方案、程序文件、HACCP计划等);
4) 申请组织生产/销售的全部产品清单;
5) GMP+产品清单
6) 生产场所信息,包括厂区周边环境、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车间布局图、鼠点图等;
7) 外部提供的服务(如合同工厂、仓库等);
8) 如适用,分包商的审核报告(如付费制造商、供应商等);
9) 贸易目的国;
10) 对有多个场所的申请组织,应注明受理审核的场所范围及清单;
11) 认证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清单,对特殊的认证要求,如进口国的特殊要求、客户要求等,应增加作为认证依据;
12) 体系运行期至少为三个月,即文件实施之日起。在此期间加工产品的批次数应确保企业能够证明体系已建立并运行有效;
13) 确定是否存在季节性生产;
14) 轮班情况;
15) 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6) 是否接受过与GMP+认证有关的咨询及咨询方;
17) 申请认证的范围:
依据F0.3-Scopes for certification,由饲料产品或饲料服务相结合的活动组成。例如:复合饲料的生产。
18) 专业类别划分
依据F0.3-Scopes for certification,专业类别为:
a. C宠物食品的生产;
b. D饲料的生产;
c. K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包括:(生物)化学品生产;
d. FⅡ贸易;
e. G提供运输和储存服务(中心暂不开展);
6.2.2.5 公正性评审
1) 申请组织是否已经获得中心公正性声明的信息(公开文件);
2) 申请组织是否对中心的公正性构成威胁;
3) 向申请组织提供认证咨询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对中心的公正性构成威胁;
4) 当确认认证的公正性受到威胁时,中心不受理该申请组织的认证申请,并做出不受理的答复;
5) 确保充足的人力资源,以保证在申请评审、审核和认证决定等环节能够相互独立。
6.2.2.6 申请评审的结果
1) 由评审人员给出书面评审结论后,对申请评审的结果进行信息传递;
2) 申请组织相关信息变更申请的评审结论应体现变更前后的内容及增减人日的理由;
3) 基于申请评审的结果拒绝认证申请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告知申请组织,对申请组织的有关信息应予以保密。
6.2.2.7 认证协议
1) 中心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前与申请组织签订具有法律强制实施力的认证协议,应确保申请组织为法律实体;
2) 应根据 GMP+饲料认证方案签订认证协议,以提供和描述适用的认证活动;
3) 中心不得将可能对认证范围内定义的最终产品的饲料安全产生影响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 中心不应在认证协议中保证与GMP+要求相冲突的条件;
5) 除GMP+饲料认证体系规定外,中心不应对申请组织确定和施加额外要求,除非中心内部程序规定;
6) GMP+认证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涵盖 GMP+认证的适用范围/标准名称;
审核类型:初审、监督、再认证及不通知;
每次审核的审核人•天数;
每个场所都应具有其GMP+注册号;
按照GMP+之规定使用GMP+标识;
如果确认发生了影响饲料及食品安全的污染事件,获证组织有义务及时向中心、主管部门及GMP+ International通报一份早期预警系统报告;
中心及申请组织有义务配合见证审核、平行审核及与GMP+国际合作进行的重复审核;
中心应负责向GMP+ International提交审核报告/检查表;
认证协议终止条件。
6.2.3 制定审核方案
审核部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证实受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所依据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证周期的审核方案应覆盖全部的管理体系要求。
6.2.3.1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第一年与第二年的通知监督审核、不通知监督审核、第三年再认证审核。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6.2.3.2 监督审核频次
中心将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确定合理的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6.2.3.2.1 通知的监督审核
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在认证决定日期起24个月(±2个月)内进行。当获证组织GMP+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饲料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中心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6.2.3.2.2 不通知的监督审核(适用时)
(1) 中心不得在执行其他审核(初始认证、再认证和通知的监督审核)之前或之后的2个月内安排不通知审核,不通知的监督审核可以代替通知的监督审核(如代替需提前向GMP+备案)。如接受不通知审核,GMP+获证组织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开展一次,无论获证组织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
(2) GMP+获证组织可指定当年15 天不能接受不通知监督审核。如果未事先说明,则不能拒绝不通知的监督审核。
(3) 中心决定推迟不通知的监督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如:
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
相关区域发生疫情
获证组织设备检修、人员休假
获证组织季节性生产
6.2.3.3 再认证审核
6.2.3.3.1 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整个认证过程,包括更新 GMP+公司数据库(证书状态和数据);
6.2.3.3.2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进行再认证审核,则应进行初次认证审核。
6.2.3.4 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受审核组织的规模,轮班作业情况、组织多场所的情况(固定场所、临时场所等)、中心对组织了解的程度、受审核组织体系运行的成熟程度及结合审核的方式等。对审核方案的任何调整,应保留合理性的记录,此外,审核方案中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估生产地点、储存设施和运输的基础设施
对 GMP+ 保证产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评估
评估 GMP+ 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系统
HACCP 体系的评估
6.2.4 确定审核时间
中心制定QP-TS-01《审核时间管理程序》,针对受审核组织范围内活动的分包、多场所、结合审核、体系覆盖人数等情况,依据GMP+审核时间参照表确定策划和完成对其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并记录所确定的时间及合理性。
6.2.4.1 初次认证审核时间包括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6.2.4.2 监督审核总的最少审核时间应为:
配合饲料 (D)、预混料 (D) 和饲料添加剂 (K) 的生产,最少监督审核时间应等于初次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饲料原料的生产 (D)、饲料贸易 (F)、饲料的运输和贮存服务 (G)、饲料的运输 (G)、饲料的货运代理 (G),最少监督审核时间应为初次认证最少审核时间的2/3;
6.2.4.3 再认证审核的最少审核时间应与初次认证最少审核时间相同。
6.2.4.4 不通知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与通知监督审核的时间相同(适用时)。
6.2.4.5 多体系结合审核时间
GMP+认可相关体系(如FAMI-QS)/范围的有效版本进行结合审核,则有可能减少的审核时间:最多可减少75%,同时限制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等于单个 GMP+审核时间的最短审核时间。结合审核的最少审核时间不能少于1.0天。
GMP+未认可相关体系(如ISO9001、ISO22000、BRC)/范围的有效版本进行结合审核,则有可能减少的审核时间:减少 50%,同时限制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等于单一 GMP+审核时间的 50%。结合审核的最短审核时间不能少于 1.0 天
6.2.5 多场所组织的抽样
6.2.5.1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一定是组织的总部)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并且由一个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全部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6.2.5.2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中心可以为一个管理体系下的多场所组织进行认证
所有场所在一个统一控制或管理的GMP+管理体系下运行;
认证前一年对每一场所均进行了内部审核;
应将单一场所的审核发现视为整个体系的情况,并应实施相应的纠正。
6.2.5.3 多场所抽样仅适用于行业类别A、B、E、F、G,且在这些类别内组织拥有超过20个进行相似过程的场所,多场所抽样适用于初次认证、监督和再认证审核。
对于符合多场所抽样条件的组织,获证后,其每年的内部审核方案应包括组织的所有场所。
6.2.5.4 中心制定QP-TS-02《基于抽样的多场所审核程序》,对多场所进行抽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确保对GMP+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审核:
对于20个和不足2个场所的组织,所有场所都应进行审核。对于超过 20 个场所的情况,应在20个场所之外的每5个场所中抽取1个,应对所有场所随机抽样。审核后,已抽样的场所不能不符合(即,不能够不满足依据GMP+认证准则的基本要求);
中心每年至少对GMP+的中心办公室进行一次审核;
中心每年至少应对规定的抽样场所进行监督审核;
应将抽样场所的审核发现视为整个体系的情况,并应实施相应的纠正。
6.3 策划及实施审核
6.3.1 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
6.3.1.1 审核目的由中心确定。审核范围和准则,包括任何更改,中心将在与受审核组织进行商讨后确定。
6.3.1.2 审核目的说明审核应完成什么,并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客户管理体系或其部分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
(2) 确定管理体系确保客户组织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能力;
(3) 确定管理体系在确保客户可以合理预期实现其规定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4) 适用时,识别管理体系的潜在改进区域。
6.3.1.3 审核范围应说明审核的内容和界限,例如拟审核的场所、组织单元、活动/产品/服务及过程。当初次认证或再认证过程包含一次以上审核(例如覆盖不同场所的审核)时,单次审核的范围可能并不覆盖整个认证范围,但整个审核所覆盖的范围应与认证文件中的范围一致。
6.3.1.4 审核准则应被用作确定符合性的依据,并包括:
(1) 所确定的管理体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所确定的由受审核组织制定的管理体系的过程和文件。
6.3.2 选择和指派审核组
6.3.2.1 总则
中心对根据实现审核目标所需的能力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包括审核组长以及必要的技术专家)的过程做出规定。
6.3.2.2 审核员轮换
中心可连续3年指派同一名审核员审核同一个受审核组织。在此期限之后,该审核员只能在间隔三年后方可再次对该受审核组织进行审核。如没有替代审核员,可申请豁免,豁免期限最多一个认证周期,并需要有相关申请豁免的记录。
6.3.2.3 确定审核能力
6.3.2.3.1 决定审核组的规模和组成时,中心将考虑下列因素:
(1) 审核目的、范围、准则和预计的审核时间;
(2) 是否是结合、一体化或联合审核;
(3) 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审核组整体能力;
(4) 认证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5) 语言和文化;
(6) 审核组成员以前是否审核过该受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
注:结合审核或一体化审核的审核组长至少对一个标准有深入的知识,并了解该审核所使用的其它标准。
6.3.2.3.2 审核组长和审核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补充,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使用翻译人员时,翻译人员的选择要避免他们对审核产生不正当影响。
注:技术专家的选择准则根据每次审核的审核组和审核范围的需要为基础确定。
6.3.2.3.3 实习审核员可以参与审核,但应指派一名审核员做为评价人员,评价人员应有能力接管实习审核员的任务,并对实习审核员的活动和审核发现最终负责。
6.3.2.3.4 审核组长在与审核组商议后,应向每个审核组成员分配对特定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实施审核的职责。所进行的分配应考虑到所需的能力、有效并高效地使用审核组以及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在审核进程中,为确保实现审核目的,可以改变工作分配。
6.3.2.4 观察员、技术专家和向导
6.3.2.4.1 观察员
中心与受审核组织应在实施审核前就审核活动中观察员的到场及理由达成一致。审核组应确保观察员不对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造成不当影响或干预。
注:观察员可以是受审核组织的成员、咨询人员、实施见证的认可机构人员、监管人员或其它有合理理由的人员。
6.3.2.4.2 技术专家
中心应在实施审核前与受审核组织就技术专家在审核活动中的作用达成一致。技术专家不是担任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应由审核员陪同。
注:技术专家可以就审核准备、策划或审核向审核组提出建议。
6.3.2.4.3 向导
每个审核员应由一名向导陪同,除非审核组长与受审核组织另行达成一致。为审核组配备向导是为了方便审核。审核组应确保向导不影响或不干预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
注1:向导的职责可以包括:
a.为面谈建立联系或安排时间;
b.安排对现场或组织的特定部分的访问;
c.确保审核组成员知道并遵守关于现场安全和安保程序的规则;
d.代表受审核组织观察审核;
e.应审核员请求提供澄清或信息。
注2:适宜时,受审核组织也可以担任向导。
6.3.3 确定审核方案
6.3.3.1 总则
中心为确保每次审核活动如期进行,就有关审核活动时间、人员等与受审核组织进行沟通,确定审核方案。
6.3.3.2 审核时间的沟通
中心审核部提前与受审核组织就审核时间进行沟通,并确认审核日期。
6.3.3.3 审核组成员信息的通报
中心审核部向受审核组织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审核员的注册证书号或档案编号及专业代码、技术专家的专业代码和技术职称,并在受审核组织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背景情况。中心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受审核组织能够对某一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中心能够重组审核组。
6.3.3.4 审核组任务的沟通
中心审核部策划审核方案,下达审核策划与任务书,明确说明审核组的任务,并告知受审核组织。审核组应:
(1) 检查和验证受审核组织与管理体系/产品相关的结构、方针、过程、程序、记录及相关文件;
(2) 确定上述方面满足与拟认证范围相关的所有要求;
(3) 确定受审核组织组织有效地建立、实施并保持了管理体系过程和程序,以便为建立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的信任提供基础;
(4) 告知受审核组织其方针、目标及指标(与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与结果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以使其采取措施。
6.3.4 现场审核前的活动准备
6.3.4.1 文件审核
(1) 审核组对受审核组织的良好操作规范、HACCP计划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车间平面图、鼠点图等。
6.3.4.2 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应与审核目的和范围相适应。经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批准后,审核组长应提前将《审核计划》通知受审核组织,并取得受审核组织确认,同时通知审核组成员。审核计划至少应包括或引用:
(1) 审核目的;
(2) 审核准则;
(3) 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4) 拟实施现场审核活动(适用时,包括对临时场所的访问和远程审核活动)的日期和场所;
(5) 现场审核活动预期的时间和持续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6) 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标明注册证书号或档案编号及专业代码,技术专家标明专业代码、技术职称或职务、在职专家注明其服务的单位)及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例如观察员或翻译)的角色和职责。(如: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应参与对关键过程/区域/部门的审核);
(7) 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审核应覆盖受审核组织在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和过程。
(8) 组织结构图和简短的工艺流程描述
(9) 有关生产现场和/或分包商的信息
(10) 适用法规清单
(11) 审核员/操作员可能认为有用/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12) 进行当面询问的相关人员的选择应充分涵盖所有相关职能领域。
(13) 对于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获证组织应提供以下文件/信息:
(14) 组织变化
(15) 适用法律的变化
(16) 范围信息
(17)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18) 其它GMP+需要的材料
6.3.4.3 审核组工作分配
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成员参加的审核准备会,明确审核任务分工要求,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为非专业审核员讲解要点,进行培训。
6.3.4.4 审核计划的沟通
中心应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并商定审核期间相关事宜。
6.3.5 现场审核活动的实施
6.3.5.1 举行首次会议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及与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双方人员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首次会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介绍参会人员,包括简要介绍其角色;
(2) 确认认证范围;
(3) 确认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的类型、范围、目的和准则)及其任何变化,以及与客户的其它相关安排,例如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审核期间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管理层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4) 确认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5) 确认审核组可获得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6) 确认与保密有关的事宜;
(7) 确认适用于审核组的相关的工作安全、应急和安保程序;
(8) 确认可得到向导和观察员及其角色和身份
(9) 报告的方法,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10) 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审核的条件;
(11) 确认审核组长和审核组代表中心对审核负责,并应控制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活动和审核路径)的执行;
(12) 适用时,确认以往评审或审核的发现的状态;
(13) 基于抽样实施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14) 确认审核中使用的语言;
(15) 确认在审核中将告知受审核组织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点;
(16) 给予受审核组织提问的机会。
6.3.5.2 审核中的沟通
6.3.5.2.1 在审核过程中,为了取得最佳的审核效果,必要时,审核组长可以在征得受审核组织同意后,调整审核员的工作任务和审核计划。
6.3.5.2.2 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或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饲料质量安全风险)时,审核组长应向受审核组织及中心报告,以确定适当的行动。该行动可以包括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或者终止审核。审核组长应向中心报告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6.3.5.2.3 如果在现场审核活动的进行中发现需要改变审核范围(仅限于缩小认证范围),审核组长应与受审核组织沟通确认后报告中心。
6.3.5.2.4 每天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内部沟通当天审核情况,必要时向受审核组织介绍审核组当天的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6.3.5.3 获取和验证信息
6.3.5.3.1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且能够证实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之间接口的有关信息),并对其进行验证,作为审核证据记录在《现场检查表》中。
6.3.5.3.2 信息获取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面谈、对过程和活动进行观察、对文件和记录的审核。
6.3.5.4 现场检查表
6.3.5.4.1 现场审核记录应对应审核计划的安排,现场需对计划实施调整的,应在本阶段审核报告中说明。
6.3.5.4.2 检查表中应标记不合格及观察项,标记的内容应与最终形成的报告吻合。
6.3.5.4.3 每一位审核员应按照审核计划进行审核。
6.3.5.4.4 检查表中应能体现出审核活动及对应的审核方法,现场抽样情况及审核的结果,审核的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
6.3.5.4.5 对每一审核主题的审核内容应保证专业要求的完整性。
6.3.5.4.6 按工艺过程、产品类别进行抽样审核,抽样应覆盖到每个工艺过程的每类产品。
6.3.5.4.7 注意体系确认、验证的审核,关注申请认证的每项产品的成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在审核中应查看科学证据,并进行有效记录。
6.3.5.5 识别和记录审核发现
6.3.5.5.1 审核组应当在收集审核证据工作结束后,召开审核组内部会议,汇总审核证据,确定审核发现,并根据审核发现(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予以分级(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重大不符合)和报告,以能够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6.3.5.5.2 可以识别和提出改进建议项,但是属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不应作为建议项。
6.3.5.5.3 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应对照具体要求予以记录并在末次会议前与受审核组织沟通确认,包含对不符合的清晰描述(详细描述不符合所基于的客观证据),以确保证据准确且不符合得到理解。
6.3.5.5.4 审核组应避免提示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
6.3.5.5.5 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之间关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的任何分歧意见,未解决的分歧点应予以记录。
6.3.5.5.6 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要求受审核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及证据;
6.3.5.5.7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审核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审核员应审查受审核组织提交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验证其有效性,做出验证结论并告知受审核组织。
验证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方式可通过受审核组织提供的文件化信息验证、实施现场验证及下一次现场审核验证,采取的验证方式应告知受审核组织。
注:如受审核组织未能在商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审核组将考虑改变审核结论,并通知审核委托方及中心。
6.3.5.6 准备审核结论
在末次会议前,由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应:
(1)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对受审核组织的GMP+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照审核目的和审核准则,审查审核发现和审核中获取的任何其它适用的信息,并对不符合分级;
(2)考虑审核过程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就审核发现的跟踪活动与受审核组织达成一致;
(4)根据本次受审核组织的饲料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及审核发现,审核组确认审核方案的适宜性及识别下次审核可能存在的修改(例如认证范围、审核时间或日期、监督频次、审核组能力)等,以确保下次审核方案的合理性。
6.3.5.7 召开末次会议
审核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双方参会人员签到,受审核组织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必须参加。末次会议目的是提出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
6.3.5.7.1 末次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其详略程度应与受审核组织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一致:
(1)重申审核目的、范围和依据;
(2)向受审核组织说明所获取的审核证据基于对信息的抽样,因而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审核组根据审核发现,宣读《不符合报告》和《改进建议及观察项报告》,由审核组长代表审核组对受审核组织的饲料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正面与负面的评价),提出现场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并取得受审核组织的确认;
(4)告知受审核组织不符合关闭的有效性及时效性对审核结论的影响,如可能存在降低审核结论可信度及改变审核组推荐性意见的风险;
(5)双方就受审核组织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及验证方式的意见达成一致;
(6)证后监督及证书、标志使用要求的说明;
(7)受审核组织的认证相关信息提交给GMP+ International;
(8)重申保密规定;
(9)重申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
6.3.5.7.2 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之间关于审核发现或结论的任何分歧意见应得到讨论并尽可能获得解决,任何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予以记录并提中心;
6.3.6 审核报告
审核组审核结束后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书面审核报告。
6.3.6.1 审核报告的编制
6.3.6.1.1 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6.3.6.1.2 中心应在审核完成后8周内,GMP+审核报告/审核清单发送给受审核方。“向畜禽农场的贸易”范围仅提供审核清单即可。
6.3.6.1.3 中心应向受审核方提供一份书面报告,如多现场审核,可与总部报告整合,但应说明所有审核地点及审核时间。
6.3.6.1.4 如果GMP+ International要求提供GMP+审核报告/审核清单,中心应立即提供。如发生重复审核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GMP+审核报告/审核清单上报给GMP+ International。
6.3.6.1.5 中心应在审核完成后8周内将以下内容上报GMP+数据库:
审核发现/清单
不符合(如有)
认证决定
多场所审核时,应上传每个场所审核清单及不符合。符合性证据可在总部的审核报告中进行描述
对于重复审核所产生的偏差,中心应与GMP+ International进行沟通,并得到允许。
6.3.6.1.6 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注明认证机构;
(2)受审核组织基本信息
(3)审核相关信息
(4)审核准则;
(5)审核目的;
(6)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7)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8)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9)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0)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1)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
(12)适用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
(13)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4)适用时,是否为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
(15)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6)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17)适用时,接受审核的受审核组织对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的控制;
(18)适用时,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
(19)审核发现导致的不符合项;
(20)根据受审核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中文或英文的审核报告。报告中包含一份声明,即英文总结报告和不符合项将被发送至GMP+ International和受审核组织,该报告将严格保密。
6.3.6.2 审核报告还应包含:
(1)关于管理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的声明以及对下列方面相关证据的总结:
a.管理体系满足适用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b.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
(2)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3)确认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6.4 评审与认证决定
6.4.1 评审
6.4.1.1 中心应对GMP+审核报告/检查表进行有效评审的过程,包括:
(1)审核组提供的关于认证要求和认证范围的信息是充分的;
(2)对任何类型的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
(3)对受审核方的评审应按照“6.3.5.5.6不符合项的分类及整改期限 ”
6.4.1.2 中心应将评审的结论和日期进行记录;
6.4.1.3 评审人员不能是GMP+审核组成员及观察员。
6.4.2 认证决定
中心应对与认证有关的决定(包括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在暂停后恢复、撤销认证)负责。
6.4.2.1 综合评价
中心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中心将对受审核组织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受审核组织所建立的GMP+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保持认证的决定。
中心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GMP+管理体系所规定的不同审核类型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
6.4.2.2 认证决定人员要求
(1)认证决定人员应达到GMP+对审核员的要求(但不要求具有或保持审核经历),且经中心评价并列入认证决定人员名单的 “胜任的人(人员)”。
(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中心专兼职雇员,但不应是实施审核的人员,或者是一个处于中心组织控制下的实体的雇员;或者与中心或上述实体具有在法律上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中心的组织控制应为下列情况之一:
中心拥有另一实体的全部或多数所有权;
中心在另一实体的董事会中占多数;
在一个通过所有权或董事会控制联结而成的法律实体网络中(中心处于其中),中心对另一实体有形成文件的权力;
(3)处于中心组织控制下的实体的雇员或与该实体有合同的人员,应同中心雇员或与认证机构有合同的人员一样满足本文件要求;
(4)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特殊审核及获证组织信息变更的认证决定工作,并对每项认证决定进行记录包括从审核组或其它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6.4.2.3 做出决定前的行动
中心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在暂停后的恢复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前,应将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1)申请评审的准确性,核对与确认函信息一致性;
(2)审核方案策划的合理性;
(3)认证范围的合规性,核对与确认函信息是否一致;
(4)审核组提供的信息完整性及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5)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6)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已审查和接受了受审核组织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6.4.2.4 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为使中心能够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至少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信息:
(1)审核计划及审核报告;
(2)对不符合的意见,适用时,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3)对是否达到审核目的的确认;
(4)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6.4.2.5 认证决定的结论
(1)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组织,中心做出授予认证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上报。
(2)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组织,中心做出拒绝认证的决定,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并将拒绝认证的原因上报。
6.5 证书和临时批准
中心依据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受审核组织颁发GMP+认证证书、保持通知、暂停通知、恢复通知或撤销通知。
6.5.1 证书
6.5.1.1 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自认证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认证协议的有效期;
6.5.1.2 中心应在在实施审核后的八周内为获证企业发放认证证书;
6.5.1.3 多场所认证范围应符合要求,且主证书认证范围必须覆盖分场所所有活动的认证范围;
6.5.1.4 每个分场所信息可显示在主证书的附录中,或者可为每个认证的分场所单独颁发认证证书,但应声明:
所有分场所建立的饲料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本证书涵盖其所开展的活动;
必须有与主证书的可追溯性,例如证书号;
声明“